记者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2009年至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67万多件。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买卖合同解释,应对司法实践中遇到诸多买卖纠纷新情况和新问题。
买卖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仅事关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关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合同法第九章通过46个条文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但这些条文仍难以涵盖买卖合同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市场交易日新月异的变化。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先后起草十二稿,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司法解释遵循“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针对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诸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等预约的法律效力,明确承认其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
对于实务中常见的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予以肯定,更周到地保护买受人的权益,明晰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强化社会信用,推动市场经济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91425件,审结594404件;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51395件,审结555553件;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33401件,审结526367件。